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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輝案例】偽造公司印章罪?撤訴!
黃某某,系浙江某集團公司項目經理(掛靠關系),負責河北衡水某地的水電工程安裝,該項目持續了幾年時間,期間被掛靠集團更改了集團公司名稱,黃某某也是按照更改后的名稱對外開展工作,然而該被掛靠單位以未授權被告人刻制公章為名報案。之后黃某某的近親屬委托朱日高律師和張美萍律師作為黃某某的刑事辯護人。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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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輝案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后果不成立
付某、沈某、胡某與劉某、段某等人因口角發生肢體沖突,在此過程中致一起一人死亡,多人輕微傷。事故發生后,參與人均被傳喚、拘傳至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該案進行偵查,付某、沈某、胡某被羈押于看守所。被害人家屬情緒激動、態度強硬,胡某的家屬多次欲與被害人家屬溝通該事件的賠償事宜,被害人家屬直接拒絕溝通。之后胡某家屬委托朱日高律師作為胡某的辯護人。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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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輝案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窩藏罪?涉黑罪名不成立
魏某某,系大同市九洲國際大飯店采購部經理,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窩藏罪,于2019年1月被逮捕,羈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之后其近親屬委托朱日高律師和張美萍律師作為魏某某的刑事辯護人。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窩藏罪、重婚罪,于2019年8月提起公訴。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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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輝案例】詐騙罪應當如何取保候審
王某委托劉某為孩子辦理入學學籍事宜,就該委托事項發生資金往來,后因辦理未果,劉某被傳喚至偵查機關。當時被害人王某態度強硬,劉某的家屬多次欲與被害人溝通該事件的退賠事宜,被害人直接拒絕溝通,甚至不接聽電話。之后家屬委托朱日高律師作為劉某的辯護人。朱律師在了解相關情況后,認為取得被害人諒解是不可或缺的要件。朱律師在數次碰壁的情況下,仍通過各種途徑積極與被害人取得聯系,然后從多角度與被害人溝通,建立起劉某家屬與被害人的溝通橋梁,最終促進雙方達成諒解,在僅退還案涉金額的基礎上取得《刑事諒解書》。
2025-05-12
分類結果